(2016)鲁1322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廷龙诉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龙,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2行初80号原告王廷龙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原告王廷龙因不服被告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郯城大队的行政处罚行为,于2016年10月0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廷龙负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房春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