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更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姜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166号罪犯姜军,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广灵县人。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日作出(2003)同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该犯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5月29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晋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9月1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15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3年1月1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姜军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陪护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能够遵守《一日陪护流程制度》,不怕脏、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6年4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2年12月、2014年4月、2014年12月、2015年2月、2015年12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七次获监狱表扬奖励。2013年6月11日该犯因违反监规受禁闭处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代理审判员 武 刚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子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