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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33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温祖芝与朱亚中、巩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亚中,巩国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334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温祖芝,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丽,鸠江区白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亚中,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巩国防,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温祖芝与朱亚中、巩国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皖0225民初3346号民事裁定,对朱亚中、巩国防的财产在价值6.5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温祖芝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已经准许温祖芝撤诉,温祖芝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亚中、巩国防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朱亚中名下的位于无为县福渡镇建材大市场门面房C3幢122室、无为县水榭花都7幢104、无为县医院宿舍1幢406室房屋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赵恩华所有的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