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14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廖建平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建平,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49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建平。委托代理人李林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小宜,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廖建平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廖建平与华润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关于华润公司对廖建平的处罚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廖建平签名确认的会谈记录,廖建平2015年5、6月份在其他门店打卡考勤共二十多次,原因是上班来不及或者提前下班。廖建平确认其知悉公司的考勤制度,其因迟到或早退而在其他门店打卡考勤,行为明显不当。根据廖建平2011年2月19日签收的员工手册的第3.3.2条,员工当月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未打卡超过10次的,就达到了记大过的条件。同时,该员工手册的第1.3.2条规定,对于记大过的,可以处以降职降薪以及处以罚金(不高于当月工资的20%)。廖建平因迟到或者早退的原因,于2015年5、6月份在其他门店打卡二十多次,达到了华润公司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记大过的条件,华润公司因此对其处以记大过的处罚,并降职降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廖建平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廖建平于2015年9月3日收到华润公司的处罚通知后,于2015年9月6日向华润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以公司对其降职降薪、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廖建平主张的加班工资已经被仲裁裁决驳回,廖建平没有起诉,视为认可,也即华润公司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如上所述,因华润公司对廖建平所做的降职降薪的处罚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廖建平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均不成立,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关于廖建平主张的2015年9月1日至9月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廖建平确认该工资差额是指被降薪的工资差额。如上所述,廖建平因违规打卡的行为被记大过,华润公司因此对其降职降薪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其主张的该部分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关于廖建平主张的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廖建平的工龄为13年,其当年可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廖建平于2015年9月8日离职,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为6天。根据廖建平签名的休假申请单,其2015年已经休假6.5天,也即年休假已经休完,故本院对其主张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不予支持。关于廖建平主张的未足额缴纳的社保差额,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保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院不做处理,当事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廖建平主张的试用期社保和后续退休、工伤、养老保险损失,上述请求未经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本院不做处理。综上,上诉人廖建平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廖建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士  光审 判 员 沈    炬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