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民终4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褚树银与褚树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树领,褚树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4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树领,男,1958年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树银,男,1949年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陈更显,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褚树领因与被上诉人褚树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5)泊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褚树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淑仙审判员  沈东波审判员  程玉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胜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6)冀09民终4544号泊头市人民法院:上诉人褚树领与被上诉人褚树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经审理决定发回重审,以下问题望你院在重审时予以注意:一、被上诉人原审诉状及其提供的承包证、村委会证明中记载的地块、亩数不一致;二、上诉人褚树领土地来源是经济合作社还是褚树银需进一步查实。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