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4执1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23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1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许某某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