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624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4民初2266号原告: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7795614-0。。法定代表人:王朝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510917548。。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扬子路16号,企业注册号321300000012852。。法定代表人:李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扬子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33126473XD。。法定代表人:董小胜,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众信公司)诉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宿迁天成公司)、宿迁腾信纸业有限公司(简称宿迁腾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众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迁天成公司、宿迁腾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众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宿迁天成公司支付货款14309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宿迁腾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和被告宿迁天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宿迁天成公司供成型网6条,价款143091.60元。后屡经催要,被告宿迁天成公司却迟迟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被告宿迁天成公司未经清算直接注册了新公司,以被告宿迁腾信公司的名义继续经营。为依法维权,提起诉讼。被告宿迁天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宿迁腾信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河南众信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和被告宿迁天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宿迁天成公司供成型网。经过对账,截止到2015年12月30日,被告宿迁天成公司欠原告货款143091.60元。后经催要未果,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宿迁天成公司欠原告河南众信公司货款143091.60元的事实有双方之间的订货合同、送货单、业务往来对账函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宿迁天成公司应当及时清偿欠款,其不及时清偿欠款构成违约。原告河南众信公司主张被告宿迁天成公司清偿欠款,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宿迁腾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省众信造纸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3091.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宿迁市天成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