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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庄河市东升煤炭经销处与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东升煤炭经销处,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东升煤炭经销处,住址:庄河市迎宾街西段18号。投资人:于雪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作宽,男,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庄河市人,系庄河市东升煤炭经销处职工。被执行人: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地址,庄河市延安路二段673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东升煤炭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大连龙浩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