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3民初8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胜花、曾少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胜花,曾少芬,肖淑英,尹玲君,广西沅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文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8294号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法定代表人:罗军。委托代理人:毛林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庞钶凡,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朱胜花,女,197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曾少芬,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申请人:彭春黎引入信息,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座****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21966********。被申请人:肖淑英,女,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申请人:罗勇引入信息,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向群坪*栋*单元***户,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70********。被申请人:尹玲君,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广西沅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北段佳得鑫水晶城第A座19层1907号房。法定代表人:尹玲君。被申请人:胡成广引入信息,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号**栋*单元***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68********。被申请人:黄文艳,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被申请人:广西广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引入信息,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号展厦商住综合楼*单元****号房。法定代表人:胡成广。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胜花、曾少芬、彭春黎、肖淑英、罗勇、尹玲君、广西沅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成广、黄文艳、广西广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朱胜花、曾少芬、彭春黎、肖淑英、罗勇、尹玲君、广西沅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成广、黄文艳、广西广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1467.57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胜花、曾少芬、彭春黎、肖淑英、罗勇、尹玲君、广西沅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成广、黄文艳、广西广康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341467.57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关 熠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海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