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12民初3903号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郭瑜。被告: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温晓熙,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元珍,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成都瑞熙城市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章 毓人民陪审员 李惠兰人民陪审员 华文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肖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