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81财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袁传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传栋,张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财保709号申请人:袁传栋,男,1980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齐村镇祈福社区11-2-601,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8003304419。被申请人:张旗,男,1975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交通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7507210012。申请人袁传栋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旗驾驶的皖M216**号轿车。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旗驾驶的皖M216**号轿车一辆(停放于滕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施救中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