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裴文平与王建斌旅店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斌,裴文平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斌。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裴文平。再审申请人王建斌因与被申请人裴文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建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经营的鹏达公寓因拆迁问题,南京市秦淮区光华门街道办事处承诺安排申请人及家属和员工的住宿问题及费用的支付,安排申请人及家人在汉庭酒店光华路店住宿。洪某出于好心为申请人母亲、小孩支付了一点费用,而非申请人叫洪某支付酒店费用。法院没有采信街道办公室主任李大前的证言,反而采纳了违法干涉经济纠纷案件的民警周德金及与宾馆有利害关系的王宝龙证言。实际上,酒店费用应当由光华门街道承担支付。即使酒店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应当判定申请人母亲的子女共同承担。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斌于2013年8月1日以其个人身份证登记入住裴文平经营的汉庭酒店光华路店8408房间,王建斌也认可2013年8月9日前费用已经支付,因此,王建斌与汉庭酒店光华路店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王建斌并没有办理退房手续,也没有要求与汉庭酒店光华路店终止合同,在2013年8月9日前王建斌母亲居住在8408房间,后该房间也由王建斌母亲一直居住使用,故与汉庭酒店光华路店一直产生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为王建斌。入住汉庭酒店光华路店8408房间期间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王建斌承担,王建斌主张应当由其母亲子女共同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街道工作人员李大前进行调查,李大前并没有认可王建斌入住酒店的费用由街道承担,王建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街道同意承担其入住酒店产生的费用,并得到裴文平的同意。至于洪某因何原因缴纳8408房间的费用,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综上,王建斌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 石肖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