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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莹林与姜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莹林,姜攀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1692号原告李莹林,男,生于1961年10月14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姜攀生,男,生于1978年8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林诉被告姜攀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莹林的起诉。本案原告预交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