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7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衡显花与赵俊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显花,赵俊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594号原告衡显花被告赵俊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显花与被告赵俊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显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显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薛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士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