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02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鸣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鸣鹤,郭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雷鸣鹤,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宝塔区河庄坪镇。被执行人郭龙,男,汉族,1960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现住宝塔区卷烟厂家属楼。雷鸣鹤申请执行郭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2015)006号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龙向申请人雷鸣鹤支付2209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50元。后被执行人郭龙履行了70000元案件款,申请人雷鸣鹤领取了70000元案件款。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雷鸣鹤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雷鸣鹤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恢21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