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立东、刘佳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立东,刘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立东,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荣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荣县。2016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佳,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四川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现住四川省荣县。2016年7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立东、刘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德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立东、刘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立东、刘佳以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以来,在荣县旭阳镇一茶馆内摆放一组六台“鲨鱼海洋”捕鱼机供他人赌博。2016年6月,又在该茶馆背后租得一间房屋后,摆放一组六台“变形金刚”游戏机,由被告人刘佳为该两台机器上、下分,按10元钱100000分供他人赌博。2016年7月9日下午,参赌人员郝某1在被告人徐立东、刘佳提供的游戏机上赌博时被荣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立东、刘佳所摆放的“鲨鱼海洋”一组(6台)、“变形金刚”一组(8台),共计两组14台,被认定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立东、刘佳在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接(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说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钟某某、吴某某、郝某2、郝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立东、刘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勘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立东、刘佳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立东、刘佳系初犯,且自愿认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立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扣押的赌博机“鲨鱼海洋”和“变形金刚”各一组。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虞跃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