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关于郭晓宇诉刘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宇,刘桐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3民初202号原告郭晓宇,男。被告刘桐华,男。原告郭晓宇与被告刘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郭晓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宇所花销费用已自行解决,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2元,减半收取计73.01元,由原告郭晓宇负担。审判员 芮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