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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关于郭晓宇诉刘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宇,刘桐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03民初202号原告郭晓宇,男。被告刘桐华,男。原告郭晓宇与被告刘桐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郭晓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晓宇所花销费用已自行解决,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晓宇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2元,减半收取计73.01元,由原告郭晓宇负担。审判员 芮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