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2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定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定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02刑初394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定照,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因犯猥亵儿童罪,2013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7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6]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定照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潇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定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周定照窜至本市天鹅湾一期住宅区C2-2被害人田某的家中伺机盗窃,被家中保姆发现后逃离现场。随后,周定照为躲避追逃又窜至该住宅区C4-2业主王某家中,拿起厨房内的水果刀藏身于二楼卧室衣柜,当晚22时许被小区保安抓获。该院认为,被告人周定照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定照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定照对公诉机关指控盗窃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定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胡建华、聂红文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2日17时许,其接到天鹅湾一期C2-2业主田某丈夫“夏总”的电话,得知他家里发现有一名小偷,准备进屋盗窃。接到信息后,其立即召集了10名保安一起到天鹅湾一期周围进行搜查,搜寻无果后撤了,后经查看监控,22时10分左右发现C4-3业主家的后门被打开,在经得业主同意搜查后,保安在2楼楼梯口右边的房间找到被告人周定照;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2日晚上10时许,其接到了其小区物业杨经理的电话,说其家里抓到了一个小偷,要其马上赶回去。到家后,其看见一个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裤子的男子坐在其家地板上面正在被警察询问,后来得知那个男子就是小偷,他们说小偷当时躲在其家衣柜里面;3、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中旬,其介绍周定照来常德做事,大约6月27、28日的样子,周定照提着行李来到了常德,然后就一直没有他的消息了,直到派出所民警与其联系,其才知道他出事了;4、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7月12日16时50分许,其在2楼听到3楼好像有人弄出响声,当其刚好顺楼梯走上3楼时,看见有个年轻男子在撬玻璃门。他进屋后将头伸出窗帘东张西望,当他正准备在屋里走动时,其跑到三楼的大门边开门出去,结果那个小偷听见了其开门的声音就跑掉了,于是其通知了老板夏立权。5、被告人周定照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7月12日17时许,其在罗湾大桥附近闲逛时看见有一个大型的高尔夫球场俱乐部,因为其没钱吃饭了,想去里面偷点东西卖,于是翻墙进入了住宅区,之后看到有一户房子的铁门没锁,就从铁门进入院子,绕了一圈后,其试着拉开了玻璃门,但是被保姆发现了。之后其躲在了路边的一栋房子的负一层,看见玻璃门是开着的就走了进去,17时许,其在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以防有人抓其的时候来进行反抗,之后其带着小刀走进了三楼西边的房屋里,看见有几个衣柜后进入到最后一个大衣柜里面,大概一个小时后,保安搜查到了其并将其拉出衣柜,在被保安制服后就被民警抓获了;6、照片,证明被告人周定照对所持水果刀的指认情况、周定照进入天鹅湾住宅时的情况、周定照进入天鹅湾C4-3王某私宅和C2-2田某私宅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明鲁某辨认出7号周定照就是入户盗窃的人;8、勘验笔录,证明作案现场情况;9、归案材料,证明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周定照被民警抓获归案;10、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周定照因犯猥亵儿童罪,2013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28日刑满释放;11、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定照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定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周定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周定照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定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杨小玉审 判 员 杨绍华人民陪审员 罗朝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