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2执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一审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2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被执行人朱某,男本院在执行易某某与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黔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黔县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易某某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朱某无固定职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及房产信息,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易某某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