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89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与张菊华、李阿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张菊华,李阿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8997号原告: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常丰村。负责人:朱裕忠,该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陶静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菊华。被告:李阿芳。原告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与被告张菊华、李阿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乐余镇常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