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吴静雯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雯,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民初2543号原告:吴静雯。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善,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亮。原告吴静雯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善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静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吴静雯与被告王亮曾经是同事关系,2016年3月1日,被告王亮因业务需要临时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将款项直接转入被告个人账户,鉴于与被告是同事关系,原告没有让被告书写欠条。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手机银行客户交易回单及交易明细。2、李涛、郑某证人证言。王亮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吴静雯陈述称:“2016年3月份,被告给我打电话说别人向被告借5万元,我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王亮,当时我们还是同事关系,2016年7月份我去另一个单位上班的时候向被告要钱,被告就不承认借钱的事了。”经原告申请证人郑某出庭作证,郑某陈述称:“2016年3月初,吴静雯在我店里做美容,当时吴静雯电话响了,来电显示是王亮打来的,吴静雯将电话设置为免提状态,来电人说要借5万元钱。接完电话后,吴静雯就通过手机转账的方式给王亮转了5万元。”另查明,2016年3月1日,原告吴静雯通过户名吴静雯,账号:62×××25的德州银行卡向户名王亮,账号:62×××86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5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王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原告吴静雯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王亮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原告将款项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王亮实际交付5万元,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上述借款经原告吴静雯催要后,被告王亮至今未偿还,原告吴静雯诉请被告王亮偿还借款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偿还原告吴静雯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