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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张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张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张立兴,男,生于1969年5月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张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阆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立兴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立兴在四川阆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