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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刑更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徐虎娃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虎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64号罪犯徐虎娃,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本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临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虎娃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晋刑二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10月29日止。2010年6月17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0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6月1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徐虎娃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监区车间信息员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服从管理,严格遵守车间信息员管理制度,按规定和要求完成任务。该犯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6年4月三次获监狱嘉奖奖励;2014年12月、2015年11月、2016年4月、2015年1月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虎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虎娃减去所余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要献萍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