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6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华、张荣斌与陈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张荣斌,陈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6770号申请人:张华,男,1965年5月28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张荣斌,男,1988年9月3日,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新泰新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洪军,男,1969年12月24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张华、张荣斌与被申请人陈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华、张荣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洪军的银行存款5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华、张荣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洪军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张华、张荣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