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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朱某申请执行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17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龚某某,男,汉族,1976年12月15日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本院在执行朱某申请执行龚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龚某某应支付朱某某劳动报酬6790元。现已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1908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永林审判员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