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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6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明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6执214号被执行人���李明强。被执行人李明强罚金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明强应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李明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明强未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发江审判员  吴 冀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成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