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孔军上诉唐宏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军,唐宏至,林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军,女,1976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赖锦锋,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宏至,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昌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枫,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上诉人孔军因与被上诉人唐宏至、林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7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孔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孔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苗振跃书 记 员 高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