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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26执恢21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徐海猛、郭庆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猛,郭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6执恢2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海猛,男,1980年3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郭庆云,女,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猛与被执行人郭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庆云的存款404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