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执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奚稳进、厦门鑫大千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稳进,厦门鑫大千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3执2878号申请执行人奚稳进,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厦门鑫大千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马青路899号一号厂房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69255475。法定代表人巫国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台天商初字第00647号,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鑫大千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奚稳进货款22428.8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236元。但被执行人厦门鑫大千模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鑫大千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