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欧能���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蒋庆才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蒋庆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503号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刘永球。委托代理人:付辉,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庆才,男,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了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庆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付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明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3)劳动仲裁请求。被告曾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⑴2015年3月至12月工资余额29693元;⑵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工资7777元;⑶年终奖7500元。(3)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8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工资余额29693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7777元。(3)原告的诉讼请求。���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7777元。(3)工作情况:被告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原告处,从事电气工程设计及报价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资为月薪制,每月工资为10000元。5.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提供的考勤表显示被告从2016年1月1日起无考勤记录。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一)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894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邮单、投递情况;3.考勤表。经质证,被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2015年6月至12月考勤表的内容无异议,对2016年1月的考勤表有异议,没有被告的签名确认,不真实,被告在原告处上班至2016年1月26日。(二)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考勤表照片。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份是复印件,如何制作不清楚。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余额的问题。因原、被告均未对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8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的第一项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余额29693元。2.关于原告应否支付被告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1月1日未再回原告处上班,原告无需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予被告,并提供考勤表予以证明。被告则主张其上班至2016年1月26日,原告于当日口头告知被告1月27日开始不用回公司上班。对此,本院认为,被告虽提供考勤表显示2016年1月1日被告无考勤记录,但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有着较强的主导权和管理权,原告应及时对原告该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本案中,原告该期间未就被告旷工行为向被告发放催促上班的通知或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相关处理,不符常理,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不予采信,确认被告在原告处上班至2016年1月26日,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8387元(10000元/月÷31天×26天)。因被告未对涉案仲裁裁决书裁决提起诉讼,视为服裁,故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7777元。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3)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工资余额29693元予被告蒋庆才;(3)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1月26日期间工资7777元予被告蒋庆才;三、驳回原告佛山市欧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小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嘉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