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洪文与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文,付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35号原告:曹洪文。委托代理人:尹万儒。被告:付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洪文诉被告付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洪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内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原告曹洪文承担。审判员 王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