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文英、刘世泽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英,刘世泽,邢秀珍,刘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财保76号申请人:李文英,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刘世泽,男,1964年3月6号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邢秀珍,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刘腾,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李文英与被申请人刘世泽、邢秀珍、刘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文英因情况紧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世泽、邢秀珍、刘腾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全额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刘世泽、邢秀珍、刘腾珍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李文英提供担保的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存折账号:18×××65存款13万元,衡水银行存单账号:17×××14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屈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阴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