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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再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再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郭再冉,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再冉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