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2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郭再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再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674号申请执行人郭再冉,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91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再冉申请执行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培成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鲁跃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