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3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敬兴富、梁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兴富,梁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53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兴富,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同德乡广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兴富、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敬兴富、梁某租住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工业大道24号的无名住宿店207房。2016年6月21日晚,敬兴富、梁某容留覃某、陈某、钟某在上述出租房吸食冰毒。2016年6月22日晚,敬兴富、梁某容留覃某在上述出租房吸食冰毒。2016年6月24日晚,敬兴富、梁某容留钟某在上述出租房吸食冰毒。2016年6月25日晚,敬兴富、梁某容留陈某在上述出租房吸食冰毒。综上所述,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共四次容留他人在出租房吸食毒品冰毒。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敬兴富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梁某和证人覃某、陈某、钟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现场、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2.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敬兴富和证人覃某、陈某、钟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现场、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3.证人钟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和证人覃某、陈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现场、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4.证人陈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和证人覃某、钟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现场、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5.证人覃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和证人陈某、钟某的辨认笔录,对吸毒现场、吸毒工具的指认笔录;6.证人唐某的证言及对被告人敬兴富的辨认笔录;7.现场勘查记录;8.常住人口查询;9.被告人敬兴富、梁某的户籍证明;10.抓获被告人敬兴富、梁某的经过;11.搜查证、搜查笔录;12.扣押、处理、移交物品清单;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14.现场检测报告及告知书。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敬兴富、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兴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敬兴富辩称,其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敬兴富、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敬兴富的当天,被告人敬兴富主动带领民警配合抓捕犯罪嫌疑人“海哥”,但由于情况特殊未能成功抓捕。本院认为,被告人敬兴富、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敬兴富、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敬兴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敬兴富、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敬兴富提出其有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其有主动协助公安人员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敬兴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杏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冰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