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傅仕发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仕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809号原告:傅仕发,男,1949年2月27日,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罗海源,男,1961年10月20日生,汉族,桂林市恒源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仕发与被告罗海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傅仕发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阳 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瀛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