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国刚与大连哈商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刚,大连哈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187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刚,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哈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复州城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陈翠花,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国刚与被执行人大连哈商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6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克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民初字6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时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