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民初23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陈绍刚与陈绍强、韩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刚,陈绍强,韩晓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4民初2349-1号申请人:陈绍刚。被申请人:陈绍强,曾用名陈红军。被申请人韩晓萍。原告陈绍刚诉陈绍强、韩晓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绍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绍强、韩晓萍冻结银行存款69.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陈绍刚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并向本院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法予以查封。同时为保证保全的正确性,使担保物起到担保责任,对原告提供担保的房屋一并查封。为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绍强、韩晓萍的银行存款69.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绍刚所有的振兴路99号锦绣花园21#楼1单元1层西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其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以此。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