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6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唐敬涵申请执行潘红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敬涵,潘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6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唐敬涵,男,汉族。被执行人:潘红江,男,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敬涵与被执行人潘红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黔威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红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敬涵于2016-06-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8622.00元,且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0526执4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黔威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