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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东与周亮、庄洪磊、冯国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周亮,庄洪磊,冯国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560号原告:刘东,男,汉族。被告:周亮,男,汉族。被告:庄洪磊,男,汉族。被告:冯国望,男,汉族。原告刘东诉被告周亮、庄洪磊、冯国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