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东与周亮、庄洪磊、冯国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周亮,庄洪磊,冯国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560号原告:刘东,男,汉族。被告:周亮,男,汉族。被告:庄洪磊,男,汉族。被告:冯国望,男,汉族。原告刘东诉被告周亮、庄洪磊、冯国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审判员 杨国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欣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