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83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志刚与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寇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315号原告:张志刚,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徐奕超,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健豪,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明,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苍溪县。原告张志刚诉被告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984元,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已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应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