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财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朱毅华与李汉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毅华,李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财保110号申请人:朱毅华。被申请人:李汉军。申请人朱毅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汉军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XXX房、长沙市开福区XXXX房等两套房屋依法查封。担保人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汉军长沙市开福区XXXX房;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汉军长沙市开福区XXXX房。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邓子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