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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海建与张红旭、于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建,张红旭,于秀英,张家口万全区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建,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红旭,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于秀英,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家口万全区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孔家庄村南。法定代表人张红旭申请执行人张海建与被执行人张红旭、于秀英、张家口万全区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海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红旭、于秀英、张家口万全区紫烨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37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斐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