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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孙秀萍与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萍,赵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966号原告:孙秀萍,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赵丽,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孙秀萍与被告赵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孙秀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秀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红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