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执复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执复18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景峰,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燕,又名冯小宴,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不服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2016年5月24日执行通知是按照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渭中执复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重新实施的执行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生效的裁定,故异议人请求撤销华阴法院2016年5月24日执行通知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4日《执行通知》;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年6月23日(2016)陕058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由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主要理由:华阴市法院的执行行为及驳回我公司异议申请均背离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严重偏袒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我公司要求严格执行判决及裁定,税金应由我公司代扣代交,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64940.9元时应扣除全部工程款7967219.8元的相应税金后为基数,对双方争议的利息、违约金、延迟履行金进行司法鉴定,按照鉴定结果实施执行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4日所作出执行通知并未按照本院(2015)渭中执复字第00019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途径扣除全部工程款7967219.8元的税金后再计算实际拖欠工程款利息、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其作出的(2016)陕058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复议人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异议显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发回重新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华阴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2执异1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军隆审判员  刘 丰审判员  赵永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