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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杜红娜,陈婷婷,陈明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娜,陈明利,陈婷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386号原告:杜红娜,女,1985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利,男,1970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婷婷,女,1994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叶彦勇,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娜诉被告陈明利、陈婷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娜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杜红娜承担。审 判 员  杨家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