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岳执字第535、536、545、544、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杨传西、马进堂等与张施庆、郝日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西,马进堂,马守芳,李义久,张施庆,郝日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535、536、545、544、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传西,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温泉镇龙井村长塘组**号,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申请执行人:马进堂。申请执行人:马守芳,女,195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申请执行人:李义久,个体户。被执行人:张施庆,��体户。被执行人:郝日升,医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西与被执行人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马进堂与被执行人张施庆、郝日升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李义久、杨传西与被执行人张施庆、郝日升买卖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马守芳与被执行人张施庆、郝日升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李义久与被执行人张施庆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五案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张施庆的退休工资收入进行冻结、查封。经查,被执行人张施庆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施庆银行账户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