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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申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再成、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再成,张丽芬,陈国良,杨锦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申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再成,男,汉族,1967年11月1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丽芬,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二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欢勇,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国良,男,汉族,1964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华西县,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海,福建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锦璋,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再审申请人陈再成、张丽芬因与被申请人陈国良、杨锦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9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申申请人陈再成、张丽芬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定485000元借款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向被申请人支付了11.5万元利息,原审认定的485000借款金额错误。2、原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应当再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二)、(十)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原审卷宗记录,原审法院在送达应诉材料时,拨打当事人陈再成号码为189××××0576的手机,该手机状态为关机,拨打其他电话均为空号,同时原审法院对二再审申请人的住所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均无法送达后,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故原审送达程序合法,并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其次、关于本案的借款金额,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的两份有再审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借条上均载明“本人已收到该款项”,且在申请人原审中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申请人申请再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陈再成、张丽芬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再成、张丽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小兰)审 判 员 (陈丽英)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 王国 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