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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60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6019号之二原告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包楼村北。法定代表人钟学师,经理。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原告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351元,由原告天津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山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