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录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录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840号申请人胡录会,男,生于1968年4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9941332049负责人杨世东,总经理。申请人胡录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做出(2016)陕0326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为116122.1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8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杨喜莲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春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