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刑更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有山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有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刑更1086号罪犯李有山,又名李伟,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沁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有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月15日,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2013年4月12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李有山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服装制衣辅助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6年4月获监狱嘉奖奖励;2013年11月、2014年10月、2015年9月、2016年4月四次获监狱表扬奖励。该犯系老年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有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有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锐审 判 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马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 琳 来源:百度搜索“”